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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商标权冲突:认定逻辑与司法保护路径
    2025/3/3 10:18:48

    在知识产权的复杂版图中,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商标权的冲突时有发生,这不仅困扰着权利主体,也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挑战。如何精准认定二者冲突,并构建有效的司法保护体系,成为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冲突的根源剖析



    (一)权利客体的重叠性


    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涵盖文字、图形、字母、颜色等多元要素及其组合;外观设计则聚焦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旨在赋予产品独特美感与实用价值 。当产品外观设计中的部分元素具备显著识别性,符合商标注册条件时,便可能同时获得商标权保护;反之,某些立体商标若兼具实用性与美感,也有机会纳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畴。这种客体构成要素的重叠,是冲突产生的内在根源。
    例如,某知名饮料品牌的瓶身设计,独特的流线型轮廓与标志性色彩搭配,既作为产品外观设计获得专利,其独特标识又被注册为商标,若他人在类似产品上使用相近外观设计,就极易引发权利冲突。

    (二)授权程序的独立性


    外观设计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授权,侧重对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考量;商标注册则由商标局负责,主要审查显著性、可识别性及是否与在先商标冲突 。由于二者授权程序相互独立,缺乏有效信息共享与协调机制,容易导致同一设计在不同审查路径下分别获得两种权利,为后续冲突埋下隐患。

    二、冲突的认定标准



    (一)时间维度:在先权利的界定


    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里的“在先权利”,就商标权而言,若为注册商标,申请日早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且在无效宣告请求时仍处于有效状态;对于未注册商标,需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前已实际使用,并与商标权人建立起稳定对应关系,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
    在“啤酒罐”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中,嘉士伯公司提出的在先商标,申请日早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且通过长期使用在相关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即便注册日在专利申请日后,其在先商标权益仍被法院认可,用以判定涉案专利与之冲突。

    (二)相似性判断:混淆可能性的考量


    在确定存在在先商标权后,需判断外观设计与商标是否构成相似,以及这种相似是否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具体判断步骤为:首先对比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商标所应用商品的类别是否相同或类似;其次审视外观设计专利对应部分与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最后综合考量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
    以“哈博思堡”酒包装盒案为例,法国轩尼诗公司的“手持战斧”图形商标核定注册日早于涉案酒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且二者使用商品均为酒类。涉案专利中的“手持战斧”标识与在先商标整体构图相似,互为镜像设计,在相同种类产品上使用极易误导公众,从而被认定与在先商标权冲突。

    三、司法保护的策略与实践




    (一)无效宣告程序:权利稳定性的审查


    当在先商标权人认为某外观设计专利侵犯其权益时,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在这一程序中,请求人需充分举证证明自己是在先商标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且商标权合法有效,并按照上述冲突认定标准阐述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商标权冲突的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若认定冲突成立,将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二)侵权诉讼:权益受损的救济途径


    若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实施其专利,导致在先商标权人市场份额被侵占、品牌声誉受损等实际损害,商标权人可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同样依据冲突认定标准,结合双方证据,判断侵权是否成立。若侵权成立,法院将判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根据商标权人损失、侵权人获利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以弥补商标权人经济损失,维护其合法权益。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商标权冲突的认定与司法保护,是一个涉及法律条文准确适用、证据细致审查和利益平衡考量的复杂过程。只有通过清晰的认定标准、完善的司法程序和有力的保护措施,才能有效化解冲突,激励创新,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