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用尽原则是指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在专利权人或其授权的单位或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行为不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一原则旨在平衡专利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一项,以下情形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专利的平行进口是指未经专利权人授权的进口商从国外购买并进口到已获得进口国法律保护的专利产品。这种行为在出口国专利产品由专利权人或专利授权人售出的情况下,不构成侵权。中国法律允许平行进口。
如果买受人在市场上购买未经专利人许可制造的相关专利产品,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买受人能证明其购买的产品有合法来源,对于专利权人请求停止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某案例中,专利权人孙某勇将专利以普通许可方式授权给某甲公司使用。某甲公司在公证购买取得被诉侵权钥匙扣后,起诉某乙公司侵害其专利权。一审法院认为,某乙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钥匙扣来源于某甲公司的专利产品,因此不构成侵权。这个案例展示了如何运用权利用尽原则来规避专利侵权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专利权用尽原则为合法购买和使用专利产品提供了法律保护。在实际操作中,应确保产品的合法来源,并在必要时提供证据证明产品的合法获取过程,以规避潜在的专利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