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被起诉专利侵权时,有些负责人会选择注销公司,以此逃避责任。但真的能逃掉吗?公司在注销前需要妥善履行权利义务,未妥善履行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负责人依旧需要承担其在注销前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1253号案判决书显示,被告方某是原佛山市广X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股东,被原告邓某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为由,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被告方某公司已于2020年2月15日注销,注销于被起诉专利侵权后。
法院查明:2019年6月26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被告为方某和佛山市广X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因2020年2月25日佛山市广X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核准注销,原告遂请求将本案被告变更为方某,其他诉讼请求不变。
法院认定:佛山市广X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属于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方某为该公司唯一股东,该公司注销后的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均由被告方某继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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