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或不宜继续进行的情况时,裁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活动的程序。中止审理制度是诉讼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制度,对科学推进案件审理、合理节约司法资源、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程序正义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而在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于申请专利的审查制度,宣告专利无效的提起与救济,已执行完毕的专利案件除恶意诉讼外不能执行回转等因素,中止审理制度相比一般诉讼案件具有独特的适用情形,甚至中止问题已成为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一大难题。
导致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中止审理制度相比一般诉讼案件具有独特的适用情形的根本原因是关于在我国申请专利的审查制度。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权采用的是形式审查,即专利权人按照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简单的初步审查,材料合格即登记、公告授予专利权;而发明专利则采取的是实质审查制度,即就申请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现有技术检索,并审查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最终作出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因而,从专利稳定性而言,发明专利比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总体更强,更不容易被成功申请宣告无效。正因为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往往不具有较强稳定性,作为被告一方通常容易提起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程序,故司法实践中该两种专利侵权诉讼案件适用到审理中止程序较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更多。为了尽可能避免以不具备稳定性的专利起诉且获得胜诉后,据以起诉的专利又被宣告无效而引发上诉、再审来予以纠正,所以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引入独特的中止审理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
那么,除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一般民事案件均适用的中止审理的情形,如何理解专利侵权诉讼中独特的适用中止审理的情形?
1.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适用。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如果原告在起诉立案时未主动向法院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但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法院要求原告提交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裁定中止诉讼。
2.被告一方提出中止审理。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被告应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此时法院原则上会同意中止诉讼,但具备以下例外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如果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法院原则上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此处有比必要的情形应当是例如被告发现影响涉案专利稳定性的证据时已经过了答辩期间,且法官认为被告发现的证据极有可能导致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
3.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专利侵权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