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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理解专利法意义上的“为生产经营目的”?
    2022/11/1 13:35:31

    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对构成专利侵权的规定为:“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由文义可知,“为生产经营目的”是构成专利侵权主观方面必不可少的要件之一。

    “为生产经营目的”背后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知识共享和公众创新,对专利权的边界进行限定,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如果他人擅自实施了专利,但主观上并非“为生产经营目的”,这时候实际上不会影响专利权人的专利市场,未给专利权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因而,法律认为这样不带恶意、未造成实质损害的行为应当得到公允而不受到法律的苛责。类似于著作权法当中的合理使用。

    专利侵权案件中,何为“为生产经营目的”呢?看似浅显,实则极具争议,因为它的内涵非常宽泛、模糊,无明确的区分标准,亦无法就具体的情形进行一一穷尽的列举,目前司法实践和理论对其有不同的认识。如果一般的商事主体为获利而擅自实施制造、销售专利产品等行为,则毫无疑义属于该种情形,但如果是个人为在私人生活中使用专利产品,又或者是本身不具有营利性质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擅自实施专利呢?首先应当明确,“为生产经营目的”不等于“以营利为目的”,更不等于“已经实际获利”。“为生产经营目的”应当采取广义的理解,既包括“以营利为目的”,也包括“不以营利为目的”。

    根据司法实践表明,以“非生产经营目的”抗辩的多属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因为他们的主体性质在法律上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提供公共服务或发展公益事业。那是否等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可以有侵犯专利的豁免权?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需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知民终831号案判决中,关于专利侵权判断中“为生产经营目的”的认定,做出了有指导意义的阐述。该判决认为:在专利侵权判定时,对“为生产经营目的”的理解,应着眼于具体的被诉侵权行为,综合考虑该行为是否属于参与市场活动、是否影响专利权人市场利益等因素,既不能将“为生产经营目的”简单等同于从事营利性活动;又不能仅仅根据实施主体的机构性质认定其是否具有生产经营目的。即使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主体具有公共服务、公益事业等属性,其自身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但其实施了市场活动、损害了专利权人市场利益的,仍可认定具备“为生产经营目的”之要件。

    由此可见,认定是否“为生产经营目的”,重点在于考虑是否属于参与市场活动、是否影响专利权人市场利益等因素,而不简单等同于从事营利性活动,亦不以侵权主体性质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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