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实施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由专利权人自己予以实施;二是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实施。一般说来,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其发明创造的能力总是有限的,经常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当专利权人是个人时尤其如此。因此,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实施,是实施应用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主要方式。那么,专利实施许可的类型有哪些?不同的许可类型中被许可人在诉讼维权中的地位如何?
首先,专利实施许可的类型一般按专利实施主体范围可以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及普通许可,另外,根据专利实施许可的其他形式分类出来的有强制实施许可、开放许可、交叉实施许可、分实施许可等。
(1)独占实施许可。简称独占许可,是指在一定期间以及专利权的有效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而且专利权人自己也不得实施该专利。
(2)排他实施许可。简称排他许可,也称独家许可,是指在一定期间以及专利权的有效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但专利权人自己有权实施该专利。排他许可与独占许可的区别就在于许可合同不排除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其专利的权利,而独占许可中的专利权人自己也不能实施该专利。
(3)普通实施许可。简称普通许可,是指在一定期间以及在专利权的有效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同时保留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这样,在同一地域内,被许可人同时可能有若干家,专利权人自己也可以实施。普通许可是专利实施许可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
(4)强制许可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①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②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③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④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⑤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5)开放式许可是指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但该种许可方式仅限于普通许可,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6)交叉实施许可。简称交叉许可,也称作互换实施许可,是指两个专利权人互相许可对方实施自己的专利。订立这种许可的,两个专利的价值大体是相等的,所以一般可以彼此免交许可使用费,但如果二者的技术效果或者经济效益差距较大,也可以约定由一方给予另一方以适当的补偿。
(7)分实施许可。简称分许可,是针对基本许可而言的,即基本许可的被许可人依照与专利权人的约定,再许可第三人实施同一专利,被许可人与第三人订立的这种实施许可就是分许可。基本许可的被许可人签订这种分许可合同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同意。
其次,根据专利实施许可类型的不同,被许可人在专利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和专利权人作为共同原告起诉,也可以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经专利权人明确授权,可以单独作为原告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