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夏 晨
设计空间是指设计者在创作特定产品外观设计时的自由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审判指南(2017)》中记载:设计空间受如下条件的限制:
①产品或其中零部件的技术功能;
②采用该类产品常见特征的必要性;
③现有设计的拥挤程度;
④其他可能对设计空间产生影响的因素,如经济因素(降低成本)等。
例如,汽车的轮胎受限于其功能限制,整体往往只能设计成圆形,因此汽车轮胎的整体形状设计空间就很小,在此基础上,轮胎上的其他外观设计特征,则相应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
可以看出,某一设计特征对应的现有设计越多,对该特征设计空间挤占越显著,其设计空间越小,替代性设计方案越少,细微差异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较大的影响;反之,现有设计越少,对该特征设计空间挤占越轻微,其设计空间越大,替代性设计方案越多,细微差异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明显的影响。
专利侵权案件中,对于判断设计空间大小的因素,也应当注意两点:1、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去判断;2、判断的时间节点并非静态不变的,而往往是随着时代进步动态变化的。
设计空间的大小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随着现有设计增多、技术进步、法律变迁以及观念变化等,设计空间既可能由大变小,也可能由小变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在认定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时,一般应当考虑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授权外观设计所属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空间。设计空间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设计空间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
可以看出,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其倾向于将认定设计空间大小的时间节点定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这一点可以从专利法的立法意义进一步理解,因为专利法的最终立法宗旨在专利法第一条规定“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最高院的这种规定,也是在督促专利权人不要怠于维权,在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开后,当开始出现相近似的仿造产品设计时,由于现存设计较少,设计空间会比较大,一般来讲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大,若权利人怠于维权,在专利申请时的新颖设计,随着时间的推移,日后可能成为司空见惯的设计。因此,权利人在发现侵权线索后,有必要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委托专业人士进行取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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