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浩明
在专利诉讼案件实务中,常遇到当事人疑问,这个技术早就有了,这样都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吗?其实,只要是具备专利三性的技术方案都可以通过申请专利保护。相同的原理,但是可能通过不同的零件,不同的方式实现,这也是专利真正保护的内容。专利不是保护证书,不是保护名称,专利保护的是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方案,换言之,权利要求书既能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一条权利要求包括一个技术方案,一份权利要求书里面可能包括了多条权利要求,通过权利要求的配合,实现保护多个技术方案的目的。专利好不好,除了得看技术本身以外,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极其重要。
在专利诉讼案件中常出现这么一种情况,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的产品并非一致,被告认为该产品不侵权。但是,一个专利的权利要求往往不止记载一个技术方案,只要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权利要求书中所包括的任一技术方案,即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此时先忽略现有技术对该专利的影响。)
进一步地,所谓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分为相同落入以及等同落入。相同落入即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跟涉案专利文义一致。等同落入是指被诉侵权产品拆分出来的技术特征虽然与涉案专利文义上不一致,但是实质上是用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技术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技术效果,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这种属于等同落入保护范围。
例如,一种E,其特征在于包括A+B+C。E的保护范围为A+B+C,假设被诉侵权的技术方案为A+B+C,毫无疑问,被诉侵权方案落入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如果被诉侵权方案为A+F+C,是否就不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呢?如果F是B的常规替换手段,被诉侵权产品同样会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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