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薛金波、黄丽
专利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的专利提起无效宣告程序,是被告在专利诉讼案件中常用的反击手段。
那么,万一被告请求宣告专利无效,原告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我们认为被告提起专利无效的目的有二:1、攻击专利有效性,意图宣告专利无效,获得胜利;2、醉翁之意不在酒,表面看是追求无效结果,实质上是为了在无效程序中获得对被告有利的保护范围的解释,从而围魏救赵。
所以,原告或专利权人就需要从中协调侵权诉讼和专利无效两案之间的关系,特别留意双方在专利诉讼案件中争辩的内容有没有被被告带入无效程序中,以免因无效案件的代理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无效程序中做出对原告不利的解释。
另外,对于技术类(发明、实用新型)案件,一旦专利权人选择以删除方式主动放弃民事侵权案件中据以主张权利的权利要求,无论记载该放弃行为的行政决定的效力是否最终确定,被放弃的权利要求均无恢复之可能,原告不能在侵权纠纷中再将之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其据以主张侵权的权利基础不复存在。
专利诉讼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后如何处理?
在一审程序中,原告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但涉案专利权在其他原有权利要求或者经修改形成的新的权利要求基础上维持有效的,只要一审判决尚未作出,一审法院就应依法向原告释明,由其在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范围内明确主张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原告选择现属有效的权利要求主张专利权的,一审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若一审法院未给予原告重新明确权利要求的程序性权利,未经释明即驳回原告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经释明,原告仍坚持基于已经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主张权利的,一审法院方可驳回起诉。
一旦被告提起专利无效,案件审理周期和宏观结果如何?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年报》显示:2020年,共受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6178 件,同比增长2.7%;结案7144件,同比增长 34.1%;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审查结案周期平均为5.9个月。
审结的发明专利无效案件中,全部无效占25.3%,部分无效占14.9%,专利权维持占59.8%;审结的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件中,全部无效占39.2%,部分无效占18.2%,专利权维持占42. 6%;审结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件中,全部无效占46.0%,部分无效占1.1%, 专利权维持占52.9%。
无效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书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审查指南》规定,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可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如下方式的修改:权利要求或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保护范围)。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可删除权利要求或权利要求中包含的技术方案,在规定的三种情形(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补充的证据,针对无效审理部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的答复期内可以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
对于对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修改方式尤其需要注意侵权诉讼和无效宣告请求的协调一致。最好的修改方式是既能维持专利权有效,又能确保被诉产品落入修改后的保护范围。
本所最近代被告处理的一件点胶点钻机实用新型案就遇见到了前述问题,由于专利权人没有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虽然专利权在采用进一步限定的修改方式修改的基础上,维持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有效,但是由于其引入的技术特征为被诉产品不存在的技术特征,导致侵权程序中原告无法指控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
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专注知识产权专利诉讼案件,执业12年的主任律师团队有数千件专利案件经验,熟练运用多种抗辩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专利诉讼无需忧,至专维权不用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