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董景涛
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中,除了我们比较常见的单个产品,还有比较特殊的成套产品和组件产品。那么,什么是成套产品和组件产品?它们的认定规则又如何?笔者结合法律规定及实例进行分析。
何为成套产品及其侵权的认定
成套产品是指由两件及以上属于同一大类、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其中每一件产品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价值的产品。比如成套茶具,由茶杯、茶壶、茶碗、茶盏、茶碟、茶盘等组成,产品属于同一大类,每个套件产品都可以单独使用,各套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的价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对于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以看出,对于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除了保护此成套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外,组成该成套产品的每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都能完整得到保护。因此,只要被诉侵权产品与成套产品中的任一项套件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即构成侵权。比如成套的茶具产品,只要被诉侵权产品与其中的茶杯、茶壶、茶碗、茶盏、茶碟、茶盘套件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即构成侵权。
何为组件产品及其侵权的认定
组件产品,是指由多个组件相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根据各个组件的组装关系可以分为组装关系唯一、无组装关系和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例如,簸箕扫把组合、麻将牌、积木玩具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组合状态下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可以看出,如果是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比如簸箕和扫把组成的组件产品,是以簸箕和扫把所组成的整体外观设计来确定保护范围,并不是以具体组件的外观设计来确定保护范围。即,被诉侵权设计与其组合状态下的簸箕和扫把相同或者近似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如果被诉侵产品仅与其中的一个簸箕或一支扫把相同或者近似的,则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而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比如麻将牌和积木玩具则是以组成此组件产品的所有单个构件的整体外观设计来确定其保护范围的。即,被诉侵权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麻将牌中共一百四十四张的每个万、条(索)、饼(筒)、中、发、白、东、南、西、北、花牌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反之如果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外观设计专利麻将牌的某张牌或者某张牌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