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薛金波
近日,我们处理的一件专利侵权案件的涉案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
回想到当初,我也是这么认为的,不信看截图。
当然,最初接到这个专利侵权案件的时候,让我印象深刻的是这个专利的申请方式——将整灯拆成零部件,并将各零部件作为组件来申请专利。这个应该是我近些年处理专利侵权案件过程中碰到的独一件使用如此“独特”的方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
一方面,这个专利被宣告无效,或许也应“归功于”这种申请方式吧,因为要不是分组件申请,就不会有组件2与组合状态图表达不一致的情况出现呀!由于,我们已在《清楚表达对外观设计专利稳定性的影响》一文中做了论述,本文中不再赘述,有兴趣的读者朋友可移步该文了解。
另一方面,在我们看来,将成品拆成零部件并以组件产品的方式申请,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和认定专利侵权还是有实质性影响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组件产品分为组合关系唯一,和组合关系不唯一或无组合关系两种情况。
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组合状态下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所谓的组合关系唯一,例如电热水壶的壶身和加热底座,榨汁杯、刨冰杯与榨汁刨冰机底座。这种情况下,一般消费者会对组合后的整体留下印象,所以应当以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作为比对对象。因而,与成品的侵权判断无区别。
但是,若成品分拆成组件,各组件的组合关系不唯一或无组合关系的情况下,保护范围则会产生比较大的变化,我们的理解保护范围变窄了。所谓的组合关系不唯一,例如插接组件玩具产品;无组合关系,例如扑克牌、象棋。这种情况下,一般消费者会对单个组件留下印象,所以应当以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作为比对对象。因此,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综上,依我之见。类似涉案专利这种产品,以组件方式申请弊大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