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读:《清楚表达对外观设计专利稳定性有何影响?》
一、选择负责任、专业的代理机构代理申请。
本人认为,导致上述表达不一致的实质性缺陷产生的原因之一为申请环节的疏忽所致。因此,申请人需要挑选负责任、专业的机构代理;代理机构也应在提交文件前,关注视图形式缺陷,如投影关系不对应、表达不一致等,在提交文件之前就应避免这些问题,从而使专利的保护范围更清楚,获得的权利更稳定。只有从申请阶段就开始控制风险,才不至于在维权路上折戟而归。
二、根据产品形态,选择合适的制图方式。
对于大多数产品来说,绘制视图、照片视图、渲染视图都适用。但对于结构复杂、线条繁多的产品,建议选择渲染视图、照片视图;对于采用照片视图不可避免地产生表面反光(如金属制品),或者多层次产品结构相互影响而导致产品的外观不能清楚表达的情形(如透明产品),建议采用渲染视图。
三、根据产品实际情况,确定视图数量。
专利审查指南对提交基本视图(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作了规定,但未对辅助视图的提交作强制规定。我们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提交的视图数量。对于形状结构简单的产品,应当至少提交设计要点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立体图,数量大于等于2幅;对于形状结构复杂或者难以确定形状的产品,应当至少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当增加多角度立体图、多状态图、局部放大图、剖视图、剖面图等。
四、适当省略视图,或采取绘制视图,可扩大保护范围。
关于省略视图,建议注意:1、对于产品中不常见或正常使用时观察不到的面,可省略,但省略视图必须在简要说明中注明;2、省略不常见视图,客观上还可以扩大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3、省略自认为不常见的视图,也可能造成未清楚表达,例如上述案例四,若申请人提交了多角度立体图,是有可能将后视图显示的产品的局部设计表达清楚的。关于绘制视图,一般可扩大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但是该类视图也容易产生诸如吹风机案之类的问题。为避免前述问题,应选择使用多幅立体图和辅助视图。
五、重视意见陈述,合理解释缺陷,争取专利获得维持。
在视图缺陷已成客观事实的情况下,应在无效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中,充分重视对视图的解释,利用最后阶段说服审查员和法官。我们发现,在无效阶段,专利权人对专利的解释更容易被合议组所接纳。比如前述的“吹风机”案,合议组认为“关于机头中间形状,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明确其机头中间部分为中空,结合各视图看该部分也不存在无法对应的情况。综上,综合涉案专利的各幅视图,并结合一般消费者的常识和专利权人当庭明确的内容,涉案专利视图可以清楚地显示其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又如在报警器案中,合议组提到“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的解释在合理范围之内,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通过涉案专利的各面视图能够确定其形状”。当然,不作解释或未做合理解释,基本会被认定未清楚表达,如前述的“吊灯配件”案中,专利权人未合理解释该错误的情况下,无法唯一确定该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而人民法院,则有可能做出相反的判断。例如前述的“吹风机”行政诉讼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没有认可专利权人的解释,判决认定“本案中,从后视图显示的内容来看,在圆筒顶部有一处明显凸起。原告主张此处为未删除的辅助线,属于制图瑕疵,但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因此在后视图有而其他视图中并无对应突起形状的情况下,本领域设计人员或普通消费者难以了解是否存在这样的突起。综上,综合本专利的各幅视图,并结合一般消费者的常识,难以确定吹风部分一端的具体形状,同时结合后视图顶部凸起不对应的情况,导致本专利视图不能清楚地显示其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
总之,本人认为,对外观设计专利的解释,仍应以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为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在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不能起决定作用,仅能起参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