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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灯饰配件专利成功维权【至专律所】
    2021/2/22 17:00:24

    【案件背景】

    原告邓某与被告方某(原佛山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股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邓某委托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金牌律师黄丽进行代理本案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目前,本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

    【案件过程】

    本所黄丽律师代理此专利纠纷案件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方某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涉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产品及专用生产模具及设备;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并就此,本所的专业律师曾在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公证处的公证人员见证下,来到被告厂区的厂房并支付货款购买了货品一批,并取得带有被告原公司名称字样和被告签名的送货单等证据材料。由于证据充分,庭审中,被告亦自认被诉侵权产品是被告独资设立的原公司制造并由被告本人销售的。

    被告诉称:被诉侵权产品是被告独资设立的佛山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制造、被告销售的,该公司已于20202月注销,权利义务由被告承继;2.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权;3.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涉案专利不相同不近似,不构成专利侵权。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将被告提供的现有设计对比文件与本专利纠纷案件的被诉侵权产品进行对比,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异,因此被告主张的现有设计不能成立;而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图片,虽然其发布日期早于涉案,但由于该图片没有全部显示灯饰配件的外观,也没有将其作为商品推荐,且朋友圈发布的信息状态可以在私密和公开之间变化,因此该图片不足以证明系向不特定公开,不构成现有设计对比文件。最后,被告据此主张的现有抗辩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1.被告方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销售侵害原告邓某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利的产品;2.被告方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邓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60000元。

      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又一次的成功维权,为委托人有效的维护了其合法权益。在此专利纠纷案件中,被告提供的朋友圈线索证据因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律师没有有效的进行证据组合,导致提供的朋友圈线索证据没有被法官采纳。所以,在实际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即便发现了相关线索,也需要专业的律师进行处理,方能实现被告的证明目的及抗辩理由。至专律所专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律师团队十多年的执业经验,专利侵权案件代理量超1000+因为专业,所以信赖!始于专业,忠于至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