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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定外观不相同不相似的案例【至专律所】
    2021/2/9 17:25:23


    【案件背景】

       再审申请人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酷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厨公司)、李志荣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824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专利诉讼案再审审查的焦点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过程】

       百懋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果汁机类产品一般均由主机和杯体组成,但在主机和杯体、杯盖的具体形状、杯体上的凹槽、杯体与主机的连接部件、主机相对于杯体的大小比例、主机面板旋钮或开关形状、主机面板的形状等部位设计上具有较大的设计空间,一般消费者在产品正常使用时对于上述部位等会较为关注,被诉侵权产品与第201130224469.0号“果汁机(可冲泡茶叶)”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在这些部位上无实质性差异。(二)关于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之间主机前部控制面板图案及按钮或旋钮的数量、分布不同。首先,涉案专利主视图主面板上三个平行并列的按钮并非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其次,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按钮大小的比例属于细微差别,以一般消费者的眼光观察,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明显差异,两者仍然相似。再次,在涉案专利按钮设计基础上增加两个按钮而其他设计保持不变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须创造性劳动就可以进行的改动。(三)关于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主机上方杯座之间圆形与方形的差别。首先,该差别属于局部细微差别。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须经过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将圆形改为方形。(四)关于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主机底部两侧之间有无栅栏设计的区别。首先,涉案专利的栅栏设计不是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观察到的部位。其次,两侧的栅栏设计是主机的排风孔,这主要是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该差别对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另外,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在主机底座、杯盖、机座等处设计上的差别属于一般消费者极不容易发现的差别。综上,上述区别点对产品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影响不大,基于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案件结果】

       最高院观点,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两者相同之处在于:1.均由主机和调理杯组成;2.主机整体均大致为四棱台形,长宽高比例接近;3.调理杯杯体均整体成圆柱体,杯盖均为圆形,把手呈“7”字形。两者区别在于:1.两者主机前部控制面板图案及按钮或旋钮的数量、分布不同,涉案专利产品的按钮分布为左边和正中各设有一圆形旋钮,右边为一长方形按钮,三个旋钮或按钮整体并列排列于同一水平线上;被诉侵权产品的主机前部控制面板上左边有三个旋钮,成三角形排列,右边有上下垂直排列的两个按钮;2.涉案专利产品主机上方杯座为圆形,被诉侵权产品杯座为方形;3.涉案专利产品主机底部两侧有栅栏设计,被诉侵权产品无此设计;另外,两者在主机底座、杯盖、机座等处设计亦有差别。最高院认为,果汁机类产品一般均由主机和调理杯组成,但在主机和调理杯的具体形状、控制面板的图案及按钮设计、各部位设计上均有较大的设计空间。虽然主机控制面板上的按钮或旋钮具有技术功能,但其数量及分布具有较大的设计自由度,并非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控制面板作为实现果汁机基本功能的一个构成部分,无论对于设计者还是消费者而言,都是予以重点关注的部位。因此,在控制面板的图案、旋钮或按钮等构成要素的形状和布局不同而构成不同风格、形式控制面板的情况下,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控制面板设计上的区别并不属于局部细微差异。由于控制面板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较大影响,且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杯座形状以及底座底部有无栅栏等方面也存在区别。综合考虑两者存在的区别设计特征,两者不构成近似,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最终最高院驳回百懋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案中,百懋公司是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足以说明并非有备而来的原告都可以胜诉,哪怕一审败诉,只要请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应诉均有机会赢得希望,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依托执业数十年的专业律师团队,具有多年专利诉讼案件代理经验,熟练专利诉讼抗辩手段,维护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使“不侵权”成为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