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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理原告如何在一、二审中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至专律所】
    2021/2/9 15:21:45


    案件索引

    案号:一审(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438

    二审(2015)粤高法民在终字第438

    原告:广东爱车小屋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市庄采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

    原告广东爱车小屋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庄采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已委托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薛金波主任代理本案件;本案由广东省最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目前该案二审已审理终结。

    诉讼过程与结果

    在此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爱车小屋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嘉杰公司、庄采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专用模具及含有侵权产品图片的宣传资料;2.嘉杰公司、庄采公司赔偿爱车小屋公司经济损失及爱车小屋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3.嘉杰公司、庄采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嘉杰公司、庄采公司提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不同的抗辩意见不成立,原审法法院不予采纳。爱车小屋公司诉请嘉杰公司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庄采公司停止制造和销售侵权产品、嘉杰公司、庄采公司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庄采公司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及庄采公司赔偿损失,依据充公,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故,原审法院判决如下:1.嘉杰公司于判决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爱车小屋公司对专利号为ZL200930190XXX.X的“香膏盒(车香宝香膏)”外观设计专利实施享有独占许可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二.庄采公司于判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爱车小屋公司对专利号为ZL200930190XXX.X的“香膏盒(车香宝香膏)”外观设计专利实施享有独占许可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三.庄采公司赔偿爱车小屋公司4万元;4.驳回爱车小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庄采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广东省最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本案专利不具有新颖性;二.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未落入本案专利的保护民范围;三.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过高,故请求撤消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爱车小屋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爱车小屋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爱车小屋公司答辩称:一.合景经营部的使用晚于本案专利的申请日,只有在本案专利申请日前被公开的设计才有可能影响专利的新颖性;二.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的比对应该仅限于香膏盒本身,将二者进行比对,二者的区别属于细微区别特征;三.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合理。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本案专利是否被保护;(二)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本专利权纠纷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三)原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有依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焦点(一)本案专利依法均应当受到保护,庄采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焦点(二)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构成近似,故被诉侵权产品仍然落入本案专利的保证范围;焦点(三)原审法院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合理维权费用的情况酌情判决的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也合理适当,法院予以维持。庄采公司上诉认为原审判决的赔偿数额过高没有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庄采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法院予以驳回,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此专利权纠纷案,可以看出在案件立案的前期,立案举证证据有力程度占了很大的先发优势,往往能够让被告措不及防。而专业的取证就变得至关重要了,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多年的专利权纠纷诉讼经验,立案前期职业律师专业取证,成熟且规划化的流程使得向应迅速,用时短。律师团队十余年的专利诉讼经验,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