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日益完善的今天,专利权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要素。然而,一项被授予的专利权并非一劳永逸,其法律状态能否经受住挑战,即“专利权稳定性”,是权利能否有效行使的基石。近期,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为理解专利权稳定性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提供了生动注脚。
一、 核心案情:专利权稳定性存疑下的诉讼僵局
案件中,A公司指控B公司、C公司生产、销售的“R肩颈按摩仪”侵害了其名称为“肩颈按摩仪”(专利号ZL)的专利权,遂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法院审理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涉案专利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指出,该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1-10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其中权利要求1缺乏新颖性,权利要求2-10缺乏创造性。与此同时,C公司已就该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并被立案受理。这使得涉案专利的稳定性产生了重大疑问。
二、 创新机制:利益补偿承诺破解程序难题
面对专利权稳定性存疑且无效宣告程序已启动的局面,直接进行侵权审理可能导致司法裁判与后续行政确权结果冲突,造成资源浪费。在此情况下,经法院释明,B公司、C公司向法院作出了一项关键承诺——“利益补偿承诺”。
该承诺的核心内容是:若法院现因专利权稳定性问题裁定驳回A公司的起诉,但后续该专利在行政程序中最终被维持有效,且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在新的诉讼中被认定构成侵权,B、C公司承诺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金、合理开支及相应利息。
法院认为,该承诺是当事人对自身民事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公平与诚信原则,能够有效平衡各方在专利确权与侵权诉讼程序交叉情形下的利益,故参照相关司法解释,裁定驳回了A公司的起诉,并明确A公司可在专利权稳定性问题解决后另行主张权利。
三、 案例启示与实务建议
本案的裁决体现了一种务实的司法智慧,强调了“权利行使应以权利稳定为前提” 的基本原则。它向市场参与者发出了明确信号:
对专利权人而言:布局重于维权,稳定优于数量。 企业在申请专利时,应着力提升专利质量,确保其具备扎实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而非盲目追求数量。在发起维权诉讼前,务必审慎评估自身专利的稳定性,避免利用稳定性存疑的专利进行诉讼,否则可能面临被驳回起诉的风险,并承担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对被诉侵权人而言:积极应对,善用规则。 当被诉侵权时,不应仅被动应诉。应主动检索和分析涉案专利的稳定性,可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同时,可借鉴本案经验,考虑通过向法院作出“利益补偿承诺”的方式,争取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以等待更明确的专利权属状态,从而更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
专利制度的本质在于保护真正的创新。专利权稳定性是连接创新价值与法律保护的桥梁。无论是权利人还是被诉侵权人,都应将专利稳定性分析置于战略高度。通过本案引入的“利益补偿承诺”等机制,司法与行政程序协同发力,共同引导创新活动回归实质,为构建公平、可预期的创新环境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薛金波
xuejinbo@buqinquan.com
专业履历:薛金波律师系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主任,兼具律师与专利代理师双执业资质,深耕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十余年,曾担任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受聘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专业能力获司法与行政领域双重认可。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侵权诉讼、专利行政裁决、专利无效程序等诉讼事务,以及专利侵权分析、专利无效分析、专利自由实施分析等非诉事务,与商标权和著作权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及商业秘密诉讼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