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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销售正品亦可能侵权?法院判决:搭售自有品牌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
    2025/11/13 9:34:24

    在电商经营中,销售他人正品商品是否意味着可以任意使用其商标?近期,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典型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即使销售正品,若在销售过程中“搭售”或“混合销售”自有品牌商品,并存在不当使用商标的行为,同样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本案为电商平台的经营行为划定了清晰的法律红线。

    基本案情

    本案原告甲公司为膳食营养补充剂行业的知名企业,其持有的系列商标在相关领域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告乙公司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在其运营的多家网络平台保健品专营店中,实施了以下被控行为:

    1. 1.

      突出使用原告商标:在商品销售链接的标题等关键位置,突出使用甲公司的知名商标来销售其正品商品。


    2. 2.

      “搭售”与“混合销售”:在上述销售链接中,同时搭售或混合销售乙公司自有品牌的商品。


    3. 3.

      不当宣传:在网店首页及派发的礼品卡上,大量使用甲公司的商标及商品图片进行宣传展示。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旨在攀附其品牌商誉,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遂诉至法院。乙公司则辩称,其销售的是正品,商标使用属于合理范畴,且“搭售”行为仅为营销策略。

    法院裁判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乙公司的行为已超出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界限,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理由如下:

    • 主观恶意明显:乙公司并非基于诚信善意的目的使用甲公司商标,而是意图利用其知名度“搭便车”,攫取不当的市场交易机会。


    • 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在销售链接中未显著标明自有品牌信息,反而将甲公司商标设为关键词置于醒目位置,此种行为易使公众误认为双方商品来源相同或存在特定联系。


    • 不当攫取商誉:该行为不正当地利用了甲公司商标所承载的商业信誉,为自身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并对甲公司商标造成了损害。


    法院最终判令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视角与风险提示

    本案主审法官指出,电商经济的蓬勃发展使得知识产权侵权形式日趋隐蔽。经营者必须审慎辨别“合理使用”与“侵权”的边界。

    对广大电商经营者的提示:

    1. 1.

      规范使用他人商标:即使在销售正品时,也应注意商标使用的方式和限度,避免突出使用或作为关键词攀附他人商誉。


    2. 2.

      明确区分商品来源:若在销售正品的同时搭售、混合销售自有或其他品牌商品,必须以显著方式清晰告知消费者,避免造成混淆。


    3. 3.

      警惕营销策略的法律风险:“搭售”作为一种常见营销手段,若使用不当,可能从合法的促销行为演变为侵权行为。


    结语

    本案判决警示市场参与者,尊重知识产权是经营活动的底线。对于品牌方而言,本案亦提供了打击此类“搭便车”行为的有力法律武器。如您的企业在经营中遇到类似知识产权纠纷或需要相关合规咨询,建议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支持。

    (本文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信息进行专业整理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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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薛金波

    xuejinbo@buqinquan.com


    专业履历薛金波律师系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主任,兼具律师与专利代理师双执业资质,深耕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十余年,曾担任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受聘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专业能力获司法与行政领域双重认可。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侵权诉讼、专利行政裁决、专利无效程序等诉讼事务,以及专利侵权分析、专利无效分析、专利自由实施分析等非诉事务,与商标权和著作权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及商业秘密诉讼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