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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台未及时删除、屏蔽侵权内容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2025/5/19 9:45:45

    侵权通知与平台责任条款

    当权利人向平台发送涉嫌侵权的有效通知后,平台应在合理时间内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若平台未及时响应处理且无法定免责事由,需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案例:(2022)闽民终 220 号

    一、基本案情

    原告:广东某某鞋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庄某娥、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某某鞋业发展有限公司诉称,庄某娥在拼多多开设的网店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同时主张拼多多平台经营者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明知侵权行为存在,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应与庄某娥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键时间线


    • 2021 年 2 月 7 日:原告向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寄送律师函,附案涉侵权店铺名称、链接及初步侵权证据

    • 2021 年 3 月 17 日:庄某娥自行下架侵权产品。

    • 2021 年 7 月 4 日: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采取禁售措施,断开侵权商品链接。


    被告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辩称: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且权利人未发送合格通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与法院裁判

    争议焦点: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否应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


    1. 有效通知的认定
      • 原告于 2021 年 2 月 7 日寄送律师函及注册商标权利证明、侵权店铺信息、初步证据,被告于 2 月 9 日签收。

      • 快递面单明确记载材料内容,被告未对材料提出异议,应认定其收到完整有效通知。

      • 律师函内容与被告二审提交的材料一致,不存在程序错误或 "缺乏初步证据" 的情形,被告相关上诉主张不成立。

    2. 平台未及时履行义务的认定
      • 被告作为电子商务平台,在收到初步举证材料后,未及时审查、转送通知或采取删除、屏蔽链接等必要措施

      • 即使商家自行下架侵权产品后,被告仍未主动采取措施,直至 2021 年 7 月 4 日才断开链接,导致原告损失扩大。

      • 被告要求原告 "按网站知产维权指引重复投诉" 的行为,属于设置不合理维权门槛,构成对侵权投诉的消极应对。


    裁判结果
    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对被诉侵权行为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庄某娥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启示

    本案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在收到权利人有效侵权通知后的法定审查义务与及时处置责任。平台若未履行义务或变相增加维权成本,需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裁判对规范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