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开发运营软件便利卖家刷好评、刷销量、刷数据等,这样的行为合法吗?
从知识产权法律视角分析,开发或运营协助商家进行虚假交易、操控评价的软件可能涉及多重法律风险,以下分点阐述其违法性要点:
一、商标权与著作权侵权风险
1. 商标侵权
若软件在运营过程中未经授权使用电商平台的商标(如平台Logo、名称等),可能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构成商标侵权。例如,软件界面仿冒平台标识以误导用户,可能被认定为“混淆行为”。
2. 著作权侵权
软件若直接复制平台的前端页面设计(如商品详情页布局、图标等),可能侵犯平台的图形用户界面(GUI)著作权。此外,若软件通过技术手段抓取平台数据或爬取用户评价内容,可能涉及侵犯数据汇编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十五条)。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
1. 虚假宣传与商业诋毁
虚构交易数据或好评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破坏市场真实竞争环境。若通过贬低竞争对手获取虚假优势,还可能构成第十一条的“商业诋毁”。
2. 干扰平台正常运行
利用技术手段绕过平台风控系统、批量注册虚假账号等操作,可能被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制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三、软件本身的合法性争议
1. 代码抄袭风险
若软件源代码抄袭其他同类刷单工具的技术方案,可能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2. 技术措施规避问题
通过破解平台反刷单技术(如验证码识别、IP限制)实现自动化操作,可能违反《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构成对“技术保护措施”的故意规避。
四、数据权益与用户隐私风险
1. 非法获取数据
软件若通过非公开接口抓取平台商品信息、用户评价等数据,可能被认定为《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的“非法获取数据”。若涉及用户个人信息(如购买记录),还可能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
2. 数据滥用责任
利用虚假账号生成虚构交易数据,可能被认定为《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制的“非法干扰网络产品服务正常数据流程”行为,损害平台数据生态。
五、综合法律责任
1. 民事责任
平台或受损害商家可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主张侵权赔偿,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包括维权合理开支)。
2. 行政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对虚假交易行为处以20万至3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
3. 刑事风险边界
若软件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手段实施刷单(如攻击平台服务器),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若虚构交易骗取平台补贴,可能构成诈骗罪。
结语
开发运营此类软件的核心违法性在于以技术手段破坏市场诚信机制与数据真实性,不仅违反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更与反不正当竞争、网络安全等领域的强制性规范相冲突。相关从业者需谨慎评估技术应用的合规边界,避免陷入法律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