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词
1.单方委托测试报告的效力认定;2.被诉侵权植株扩繁后再鉴定的申请审查。
二、基本案情及争议焦点
荷兰安某公司、昆明安某公司起诉称:荷兰安某公司是世界排名第一的红掌育种家。2014 年11月1日,荷兰安某公司在中国获得名称为“安祖奥利尔”(商品名称:特伦萨)植物新品种的授权。2018年11月30日,荷兰安某公司独占许可昆明安某公司在中国生产、繁殖和销售上述品种的繁殖材料。科某公司生产、繁殖和销售的繁殖材料与荷兰安某公司、昆明安某公司授权品种DNA完全相同,且销售时间长,因此,科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且给荷兰安某公司、昆明安某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1.科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繁殖和销售荷兰安某公司、昆明安某公司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侵权行为;2.科某公司赔偿荷兰安某公司、昆明安某公司 187 万元;3.科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科某公司答辩称:1.科某公司并未侵害荷兰安某公司、昆明安某公司的植物新品种权。科某公司将被诉侵权植株与在昆明安某公司授权点购得的“特伦萨”进行比对,发现两者特征、特性明显不同,不属于同一品种。2.荷兰安某公司、昆明安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科某公司侵权。昆明安某公司自行委托的基因测试报告不能采纳。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诉侵权植株与荷兰安某公司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是否相同。
三、办理情况
关于对昆明安某公司自行委托的基因测试报告的审查。根据该报告,一是该测试材料由昆明安某公司单方送检,且昆明安某公司并未就其生产的品种就是授权品种提交证明,测试人亦承认未对昆明安某公司生产的红掌品种与其授权品种是否一致进行比对确认。二是测试人对29对引物的选择仅基于昆明安某公司所提供的10余种红掌品种,而昆明安某公司自己官网展示的红掌就有200多种,故该测试方法代表性显然不足。在此情况下,科某公司对测试方法和程序的规范性、29对引物选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提出异议合理,应予以采纳。故该测试报告无法证明被诉侵权植株与荷兰安某公司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
关于应否组织进行基因检测法鉴定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二十一条,对于没有基因指纹图谱等分子标记检测方法进行鉴定的品种,可以采用行业通 用方法对授权品种与被诉侵权植株的特征、特性进行同一性判断。因该法条中所谓“没有基因指纹图谱等分子标记检测方法进行鉴定的品种”显然不是指该品种无法在技术上实施基因测试,而是指该品种的基因测试尚无国家或行业标准,因而不属于该条后述的“行业通用方法”。涉案品种的基因测试尚无国家或行业标准,故属于没有基因指纹图谱等分子标记检测方法进行鉴定的品种,在科某公司已明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其同一性判断应采用其他方法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本案应进行田间观测法的鉴定。
关于荷兰安某公司、昆明安某公司提交的鉴定材料不符合鉴定条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鉴定机构明确表示荷兰安某公司、昆明安某公司提交的鉴定材料不符合鉴定条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荷兰安某公司、昆明安某公司作为争议焦点证明方和鉴定申请方,有责任在合理期限内提交符合条件的鉴定材料。但无论是通过组培还是分蘖、侧芽等扩繁方式,要获得符合条件的鉴定材料都需要1年以上的时间,显然超出合理期限的范畴,有违诉讼效率和经济原则。其次,组培的扩繁方式存在一定的变异风险。最后,荷兰安某公司、昆明安某公司起诉前曾委托权威测试中心做过 DUS 测试,明知被诉侵权植株当时就不符合测试条件,荷兰安某公司、昆明安某公司作为种植红掌的知名企业,也明知红掌尚无基因测试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但其既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也没有积极主动申请进行田间观测法鉴定,对现在无法提交合适鉴定材料具有过错。基于上述考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不同意荷兰安某公司、昆明安某公司要求对被诉侵权植株扩繁后再进行鉴定的主张。荷兰安某公司、昆明安某公司的侵权主张不能成立,其全部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据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荷兰安某公司、昆明安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荷兰安某公司、昆明安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荷兰安某公司、昆明安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典型意义
本案系无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标准品种的同一性判定的典型案例。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确立了当事人单方委托的基因测试报告可参照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当授权品种尚无基因指纹图谱国家或行业标准,且一方当事人明确反对的情况下,不应同意另一方当事人的基因检测鉴定申请;是否同意对被诉侵权物扩繁后再进行鉴定的申请,应综合考虑双方的举证责任、扩繁技术的可行性以及当事人是否具有过错等因素的裁判规则。作为国内首批“红掌”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之一,本案裁判规则对于权利人有效维权、当事人正确举证、人民法院公正处理类案均具有重要的指引和参考价值。本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本案裁判文书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相关媒体亦对本案予以专门报道,获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