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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判断被控产品是否落入具有组装关系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
    2022/10/18 10:58:43

    裁判观点:

    本案专利为组件产品的设计,且组装关系唯一,故应将被诉侵权设计与其组合状态下的外观进行侵权比对。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进行对比,相同点在于:1.整体为四方板形,前端呈圆弧状,灯壳正面带有铲状突起,且延伸至灯杆衔接部;2.铲状突起上有一长方形突起,内设三个矩形光源区域;3.背面整体呈矩形,内为长方形太阳能面板。主要区别体现在:1.被诉侵权设计铲状凸起上有凹槽形装饰,涉案专利设计对应部位为细孔装饰;2.被诉侵权设计光源区域外部呈长方形,内部由跑道形反光罩及内部多个LED光源组成,涉案专利设计的光源区域呈长方形;3....。一审法院认为,两者整体外形基本一致,上述差异均为局部细微变化,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并无实质性差异,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构成近似,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案件介绍: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福胜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满艺照明电器厂

    委托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丽,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粤民终842号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基本案情:陈福胜诉称被上诉人中山市横栏镇满艺照明电器厂侵害其专利号为ZL20173029××××.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要求被上诉人中山市横栏镇满艺照明电器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0万元。中山市横栏镇满艺照明电器厂辩称,被控侵权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另外被诉侵权设计属于现有设计。一审判决认定被控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但由于一审被告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产品属于现有设计,故认定未侵犯涉案专利权,驳回一审原告陈福胜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相对于一般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的一个不同之处在于,一般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的专利公告图片为一个产品的各个视图,而本案的专利涉及一种通过组件组合而成的灯具产品设计。因此,在判断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比对对象上亦稍有差别。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组合状态下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该条文可见,要判断被控产品是否落入具有组装关系产品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在产品种类相同或者近似的前提下,首先需要判断被控产品在未组装情况下相互之间(一般为多个组件产品)是否具有唯一的组装关系。如果具有唯一的组装关系,则比对对象为组装后的产品与涉案专利组合状态后的产品进行比对;而如果不具有唯一的组装关系,则比对对象为各个被控组件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各个组件产品进行比对。

    那么,如何判断被控的组件产品是否具有唯一的组装关系呢?需要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可以从各组件之间的形状是否具有且仅有一种插装拼接成产品的可能、产品说明书的说明两方面分别进行判断。

    综上所述,如果多个被控组件产品不具有唯一的组装关系,被控的各个组件与涉案专利的各个组件外观相同或近似,则是落入了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反之亦然;如果多个被控组件产品具有唯一的组装关系,被控多个被控组件产品组合状态后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相同或者近似,则是落入了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