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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判断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
    2022/10/17 10:32:25

    如何判断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是指成套产品是指由两件以上(含两件)属于同一大类、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其中每一件产品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价值的产品,例如由咖啡杯、咖啡壶、牛奶壶和糖罐组成的咖啡器具。

    结合《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在提出申请专利权时,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各产品属于同一类别。两项以上 (含两项) 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 件申请提出的条件之一是该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产品属于同一 类别,即该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产品属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同一大类。

    2.同时成套出售或者使用。同时出售,是指外观设计产品习惯上同时出售,例如由床罩、床单和枕套等组成的多套件床上用品。为促销而随意搭配 出售的产品,例如书包和铅笔盒,虽然在销售书包时赠送铅笔盒,但是这不应认为是习惯上同时出售,不能作为成套产品提出申请。同时使用,是指产品习惯上同时使用,也就是说,使用其 中一件产品时,会产生使用联想,从而想到另一件或另几件产 品的存在,而不是指在同一时刻同时使用这几件产品。例如咖啡器具中的咖啡杯、咖啡壶、糖罐、牛奶壶等。

    3.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设计构思相同,是指各产品的设计风格是统一的,即对各 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设计是统一的。

    4.成套产品中不应包含相似外观设计。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不应包含某一件或者几件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例如,一项包含餐用杯和碟的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不应再包括所述杯和碟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

    实践当中,常见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有茶具、饮用咖啡器具、被套、枕套、床单等床上用品、沙发和椅子等。


    裁判观点:

    本案“耳机(AirbyCrazybaby)”外观设计专利属于成套产品,由套件1、套件2和套件3共同组成。原告在本案明确请求保护专利权的范围是套件1和套件2,且套件1和套件2的外观对称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对于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结合本案来看,若被诉侵权设计与成套产品中的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应当认定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经当庭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专利套件1、套件2分别进行比对,两者的整体形状相同,仅在主视图大圆圈内的图案设计及大圆圈下面有无设置一个小月牙按键和透气小孔、左右视图有无一个细长矩形透气孔方面存在细微差异。根据外观设计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比对规则,施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被侵权设计与授权专利设计的上述区别点,均属于在正常使用状态下不容易引起关注的局部设计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实质性影响。据此,本院认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专利设计构成近似,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案件介绍:

    原告: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合肥新祈源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力族电子有限公司、张志贤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粤03民初2477号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原告科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新祈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ZL20163040××××.9号“耳机(AirbyCrazybaby)”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力族公司和张志贤立即停止制造侵犯原告前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2.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包含合理费用);3.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一、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存在明显区别,两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侵犯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二、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是现有设计,不构成侵权;三、答辩人是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商,有合法的进货来源,即使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依据法律规定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分析:

    本案涉及一件成套耳机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相比一般的只有单个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在申请及判断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等方面有所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对于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知”,成套成品中的每一件成品都有独立的保护范围,即他人未经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的目的擅自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等行为时,与其中至少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即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例如本案中,涉案专利权作为一件有三件产品的成套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产品与套件1及套件2构成近似,因而落入了其保护范围。当然,本案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其中两件的保护范围,其实哪怕只与其一件产品构成相同或近似,也会落入保护范围。如果最终法院判定侵权产品的件数不同,也会影响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最终的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