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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校学生在读期间所得成果是否构成职务发明
    2022/9/26 17:29:10

    作者:夏 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1年06月01日施行)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从上述专利法定义可以看出,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就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发明创造有约定归属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则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于单位。

    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构成职务发明的条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发明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2、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但是从上述2个条件中可以进一步看出,两个条件的表述中均采用了“本单位”的表述,即要求发明人与单位之间存在一种相对稳定的归属“职务”关系,而该种职务关系通常表现为劳动关系或临时劳务关系

    因此回到标题,在读学生与就读高校之间的关系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职务”关系就成了职务发明认定中的重点环节

    尽管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管理与被管理”的教学管理关系,该等关系与所谓职务关系似乎相去甚远,但在特定情形下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交叉,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可能会衍生出一定的劳动关系或临时劳务关系,例如:学生往往会在导师的管理下作为高校科研项目的科研团队成员,并基于项目参与科研工作,有时还会取得一定的科研报酬或补贴,此情形下,学生与高校往往会形成更深一层的“劳动关系或者临时工作关系”。

    在案例2017)京73民初1588号原告北京环科环保技术公司被告北京泷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第三清华大学、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中,就涉及到上述问题。

    法院认为:……“对于上述职务发明创造中“本单位”人员的范围,既包括与工作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也包括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与用人单位建立临时性劳务关系的临时工作人员。本案中,判断涉案专利是否属于原告的职务发明,应审查涉案专利是否属于上述三种“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之一,或是否属于“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此,需要审查发明人与原告单位之间的关系以及发明人的工作职责或工作内容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关系……

    被告辩称宋少鹏系清华大学的研究生,并未与清华大学建立劳动关系,宋少鹏本人出庭作证称其在 2015 年 10 月至2016 年 5 月期间系泷涛公司的实习生,并以泷涛公司实习生的身份参与涉案课题项目,负责项目的燃烧器研发相关工作。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宋少鹏出庭陈述的证言可知,宋少鹏受其导师的指派全程参与了涉案课题项目,并每月领取相应的劳务费,故在涉案专利完成之时,宋少鹏系以清华大学人员的身份参与的涉案课题项目,其与清华大学存在临时性劳务关系,属于清华大学的临时工作人员。宋少鹏自称自 2015 年 10 月至 2016 年 5 月期间,其以泷涛公司实习生的身份参与泷涛公司“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技术装备研发与示范”这一科研项目,对此,本院认为,如前所述,涉案课题项目系市科委以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的项目承担单位,而泷涛公司并非涉案课题项目的承担单位,无法指派人员参与涉案课题项目。此外,涉案课题项目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制作的“课题任务书”、“课题实施方案”、“项目技术报告”、“项目工作报告”均记载宋少鹏的工作单位为清华大学,而非泷涛公司,泷涛公司于 2016年 1 月向其支付 1.5 万元的事实本身无法证明与涉案课题项目存在何种关联性,故宋少鹏主张以泷涛公司实习生的身份参与涉案项目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合原告提供的涉案项目相关材料记载宋少鹏的工作单位系清华大学、清华大学系涉案课题项目的承担单位之一、宋少鹏事实上参与了涉案课题项目,上述事实能够形成较为完整、优势的证据链条,证明宋少鹏系清华大学的人员。

    在涉案专利完成之时,宋少鹏虽系清华大学的研究生,并未与清华大学建立劳动关系,但该事实并不影响其受清华大学指派参与涉案课题项目,此时,应当认定宋少鹏与清华大学存在临时性劳务关系,其系清华大学的临时工作人员,属于《专利法》所规定的“本单位”人员。在此案的二审过程中,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亦对上述认定予以支持

    可以看出,在一些能够认定高校学生与高校存在特定劳动关系或临时劳务关系的情况下,学生属于高校本单位人员,可认定为职务发明。

    但事物皆有两面性,实践中更常见的情形是,高校学生职务发明往往容易横向流失至合作的实习或兼职企业中,并导致专利权属纠纷。

    归根结底,上述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知识产权保护、开发等规定不完善所致,笔者建议相关单位及发明人可以针对技术合作、参与重大项目、等制定相应的内部规定,尤其在专利技术开发合作中,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归属、转让、许可等关键情形下,应有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参加到谈判、签约及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对知识产权权属等相关问题提前进行明确,将纠纷扼杀在摇篮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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