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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诉侵权人仅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凭证,能否认定被诉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2022/9/23 14:36:13

    作者:夏 晨


    在笔者此前的文章《如何理解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合法来源抗辩?》中对合法来源抗辩进行了相关介绍,不知情的读者可先移步前往了解合法来源抗辩的相关定义和举证情况、构成要件等内容,此处本文仅援引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1年06月01日实施)第七十七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最高人民法院案例(2021)最高法知民终 1732 号永康市鸽能工贸有限公司、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就涉及到上述问题的认定。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根据上述规定,产品被制造者推向市场后,对于后续的产品销售者而言,其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这一客观要件和销售者无主观过错这一主观要件。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是指销售者通过合法的进货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所售产品。对于客观要件,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对于主观要件,销售者应证明其实际不知道且不应知道其所售产品系制造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

    专利侵权诉讼案中,鸽能公司上诉主张其所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系从案外人李贵生处购买,具有合法来源,则需要对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首先,鸽能公司仅提交了一份与“李贵生旭能工贸”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凭证,并未提交与李贵生的买卖合同、发票或者符合交易习惯的其他证据。鸽能公司主张微信聊天记录中的“李贵生旭能工贸”为案外人李贵生,但微信聊天记录的双方当事人身份无法核实,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没有显示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的交易详情及交易凭证,鸽能公司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能证明鸽能公司与李贵生之间的关系,亦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系从李贵生处购买。其次,被诉侵权产品上没有生产厂家、厂址、质量合格证明等标识,鸽能公司未审核所售产品的基本信息,客观上也不能提供产品交易详情并明确交易上手,导致权利人无法溯源追责,没有尽到销售商的合理注意义务。故鸽能公司关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依托执业数十年的专业律师团队及多年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代理经验,熟练分析并运用各种专利诉讼抗辩手段,维护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感谢阅读本文,并欢迎交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