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董景涛
一、问题引入-高仪诉健龙卫浴案
指导案例85号:高仪股份公司诉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以下简称“高仪诉健龙卫浴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2015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2012年11月,高仪股份公司状告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称其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的丽雅系列等卫浴产品侵害其“手持淋浴喷头”外观设计专利权。此案经过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高仪公司的诉讼请求,高仪公司对此结果不服,于是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构成近似,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撤销了一审判决。健龙公司不服二审法院的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的结果是维持一审判决驳回高仪公司诉讼请求,认定健龙卫浴未侵犯高仪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而该案争议焦点三“关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手柄上的推钮是否为功能性设计特征”,即本文讨论焦点。
二、功能性设计特征的含义
产品功能的最初含义是指产品的实用功能,即产品的使用价值、用途和目的。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产品的功能不仅仅是指实用功能,还包括认知功能和审美功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功能性设计特征是指那些在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看来,由产品所要实现的特定功能唯一决定而不考虑美学因素的特征。”
三、现有外观设计功能性特征的认定规则
在高仪诉健龙卫浴案中,涉案授权外观设计与侵权产品外观设计的区别之一在于,侵权产品外观设计缺少一种在手柄位置处的跑道推钮设计,推钮的功能在于控制水流的闭合。淋浴喷头上的水流控制功能是否实现,直接决定着手柄上的推钮是否设置。不过,只要设计者在淋浴喷头上设置推钮,就会有多种设计方案。一般消费者关注到淋浴喷头上的推钮时,自然会注意推钮的装饰性,考虑推钮的设计是否美观,而不是仅仅考虑其能否实现控制水流开关的功能。该案中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设计者选择把手柄位置的推钮设计为跑道状,其目的也是为了配合跑道状的出水面,增加产品的整体美感与差异性,从而吸引市场上“一般消费者”的目光。此案最高院判决涉案授权外观设计中的推钮并非属于功能性设计特征,而是属于装饰性设计特征,最终纠正了二审法院的错误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对外观设计专利权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认定,不在于该设计是否因功能或技术条件的限制而不具有可选择性,而在于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看来该设计是否仅仅由特定功能所决定,而不需要考虑该设计是否具有美感。一般而言,功能性设计特征对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而功能性与装饰性兼具的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需要考虑其装饰性的强弱,装饰性越强,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相对较大,反之则相对较小。
四、关于现有判定方法的思考
事实上,只是为了实现产品的功能或者只考虑产品的功能性这样的设计特征是比较好判定的,比如衣柜的立体设计就是为了实现放置物品的功能,它绝不可能设置为平面造型,立体形状的设计特征就属于功能性特征。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少有设计特征完全地、纯粹地由功能决定。大多数产品设计不仅考虑功能因素,还考虑装饰因素。如果我们将功能性特征仅界定为由“功能唯一限定”这种单一的类型,那么功能性特征的范围将会受到很大程度上的限制,从而导致没有被囊括的功能性特征被纳入到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中,所以对功能性特征的类型和范围进行拓展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