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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发】使用他人技术秘密申请发明专利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2/6/14 9:54:40

    20220421日,广东高院发布保护商业秘密典型案例。其中第二篇典型案例,涉及使用他人技术秘密申请发明专利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一)基本案情

    刘某斌于200912月至201211月期间担任美的公司的技术人员,参与该公司R410A模块式数码多联机(ZA11-D184)项目的研发,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刘某斌与美的公司于2012115日解除劳动关系后入职志高公司,担任研发中心性能工程师。20149月,志高公司申请了名称为一种风冷空调机系统及其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主要发明人为刘某斌。美的公司向法院起诉,认为刘某斌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擅自向志高公司披露该项技术秘密并允许其申请专利,导致该项技术秘密处于公知状态,给美的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请求判令刘某斌、第三人志高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80.72万元以及鉴定费113333元。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美的公司主张保护的涉案技术的秘密点3不为公众所知悉,属于技术秘密。与被诉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8进行比对,两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都是如何实现对制冷系统压力的精确控制,两者的控制原理相同,控制逻辑的设置也基本相同,属于实质相同的技术。刘某斌违反与美的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擅自在专利申请中披露、使用该公司的技术秘密,构成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刘某斌向美的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80万元,并无不当,广东高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使用他人技术秘密申请发明专利,法院根据原告的主张确定技术秘密的秘密点,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合理认定秘密点是否符合技术秘密的法定要件,再将秘密点技术特征与被诉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对,从而认定本案构成侵害技术秘密的不正当竞争。在侵害技术秘密案件中,技术秘密非公知性的认定与侵权比对往往是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本案的审理思路与裁判规则对类案处理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