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对专利权的真正保护是从授予专利权之日开始的。这无疑是正确的,因为专利权是经过国家审查批准后才产生的权利,而不是如同著作权那样自动产生的权利。因此,在国家正式授予专利权之前,无法要求实施其发明创造的行为人承担侵犯专利权的民事责任。
《专利法》第42条规定: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则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人们容易对上述规定产生混淆,认为专利保护应当从申请日开始。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因为《专利法》第42条的规定仅仅涉及专利保护期限的计算方式,这是国际上普遍采取的做法,它并未包括从申请日开始就能够获得专利保护的含义。
专利权的终止有几种情形:
1. 《专利法》第42条规定的期限届满而终止;
2. 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专利年费而终止;
3. 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而终止。
无论专利权以何种方式终止,原先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自权利终止之日起就成了公知技术,公众中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实施。在专利权终止之后,如果专利权人仍然试图行使其专利权,限制他人的实施行为,例如要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终止之后仍然继续支付许可费,一般被认为构成了滥用专利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