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知识产权法第三版》 作者:刘春田
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决定着一国保护驰名商标的范围,各国法律对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不尽相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作了如下的规定: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5.该商标最使用及其连续使用的时间;
6,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7.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这一对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与世界各国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大体上是一致的,但要求驰名商标的认定必须以注册商标为前提条件,则是我国不同于大多数国家,也不同于《巴黎公约》有关规定的最主要区别。要求驰名商标必须首先是注册商标,并将驰名商标严格限定于注册商标的范围内是我国商标法只保护注册商标不保护未注册商标的延伸。
2001 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增加了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其中第 14 条专门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驰名商标受保护的纪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法的规定修正了《暂行规定》中关于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中商标注册的条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也作了相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