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诉讼中,原告若滥用其专利权恶意诉讼,则可能需要赔偿被告因诉讼产生的合理开支。关于赔偿的具体情况可参照以前发布的文章《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是否可以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本文不再赘述。那么,何为滥用权利?滥用权利的具体情节有哪些?下面以专利诉讼案件中常见的滥用权利情节进行详细说明:
(1)以“问题专利”或“垃圾专利”提起专利诉讼
“问题专利”,是指那些很有可能被被无效或者权利要求很宽的专利,也有学者将其称为不符合专利实质条件的技术方案申请并获得的专利。“垃圾专利”,是指明知是现有、公知的技术而提出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并用于不正当竞争或者直接获得非法利益的专利。
“问题专利”或者“垃圾专利”的实施,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得最为频繁的滥用专利权行为类型,如南京中级人民法院曾经受理袁利中使用早已在国家标准中披露的技术方案申请的专利提起的专利诉讼案、许赞友以在民间已公开制造、销售使用多年的产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提想的多起专利诉讼案,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本田公司诉石家庄双环汽车公司案,都是在专利权人提起诉讼之后,其权利基础——专利被以各种理由宣告无效。从行为的外在表现方式上来看,都是以“垃圾专利”或者“问题专利”提起了侵权诉讼。当然,对专利权人的类似行为,我们还应当结合案件中的事实进行具体分析,对是否确实构成权利滥用还应严格把握。
(2)对明显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产品或者方法提起侵权诉讼
对这类案件多出现在侵犯外观设计专利诉讼中,由于外观设计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相比,具有视觉上的直观性,那么,在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在通过一般注意力即可分辩的明显差异的情况下,专利权人仍然坚持提起诉讼,即有构杨滥用专利权之嫌。在西蒙奇公司诉广东朗能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中,原告指控被告生产的开关面板侵犯了其“欧式大面板跷板开关”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告提出了滥用专利权抗辩,认为原告曾经以被控侵权产品侵犯其拥有的其他外观设计为由提起过侵权诉讼,由此可以看出,原告也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系两个完全不同的外观设计方案。西蒙奇公司以与被控侵权产品明显不同的外观设计对广东朗能公司提起专利诉讼,属于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本专利确为两个不同的设计方案,在视觉效果上存在显著差异,如果支持原告的相关主张,将导致专利权的保护与公众利益的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