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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现有的在先权利”?
    2022/11/15 9:45:45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该条规定中“现有的在先权利”指形成于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且处于合法状态的权利,一般包括以下权利:

    一、字号权。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容易导致中国相关公众混淆的字号申请注册为商标。此处的字号可以理解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名称的简称,例如比较知名的有“淘宝”、“百度”、“华为”等。

    容易导致混淆的判定与以下因素有关:(1)系争商标与字号的近似程度 原则上系争商标与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时可能容易产生混 淆,但在个案中应根据在先字号的独创性、知名度对系争商标与字号是否构成近似进行判断。(2)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与字号权人实际经营的商品、服务的关联程度。

    二、著作权。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商标,为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造成损害。此处的著作权即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作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实践当中,由于商标的类型一般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声音商标或其组合,因此系争商标通常容易引起争议的是涉嫌侵犯他人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建筑作品及摄影作品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系争商标的权利人能够证明其商标是独立创作完成的,则不构成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

    三、外观设计专利权。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未经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人授权,将他人享有的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申请注册商标,致使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此处的外观设计具体是指外观设计专利权授权公告文本中公告的产品图片或照片所体现的设计特征。

    关于系争商标与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既可以就系争商

    标与外观设计的整体进行比对,也可以就系争商标的主体显著部分与

    外观设计的要部进行比对。有关系争商标与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认定,原则上适用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标准。外观设计专利中的文字仅保护其特殊表现形式,含义并不在专利权保护范围内

    四、姓名权。

    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未经他人的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此处的“他人”是指提出异议、不予注册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申请时在世的自然人。“他人的姓名”包括本名、笔名、艺名、别名等。

    认定系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姓名权,应当以相关公众容易将系争商标在其注册使用的商品上指向姓名权人或者与姓名权人建立对应联系为前提,既包括系争商标与他人姓名完全相同,也包括虽然系争商标与他人姓名在文字构成上有所不同,但反映了他人的主要姓名特征,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指向该姓名权人。未经许可使用公众人物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的,或者明知为他人的姓名,却基于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姓名权的损害。

    、肖像权。

    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未经他人的许可,将他人的肖像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肖像权可能造成损害。

    认定系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肖像权,应当以相关公众容易将系争商标在其注册使用的商品上指向肖像权人或者与肖像权人建立对应联系为前提。将他人的肖像照片作为系争商标申请注册的,不以他人是否具有公众知名度为保护前提;将他人的肖像画作为系争商标申请注册的,一般应考虑他人知名度情况在个案中确定保护范围未经许可使用公众人物的肖像申请注册商标的,或者明知为他人的肖像,却基于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肖像权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