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不乏热衷于将自己的理论或经验造就的知识成果转变为具体的发明创造的人,正是这些人对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功不可没,因而,作为主要鼓励发明创造、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专利法,对作出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及保护进行规定是应当具有的基本作用之一。一般而言,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属于作出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但是,在涉及与工作内容有关的发明创造时,常常会在用人单位与作出发明创造的职员之间对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该种纠纷的解决取决于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那么,如何界定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
首先,根据专利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要界定一项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首先有必要区分出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适格争议主体,即发明人、设计人与非发明人、设计人,如果并非是发明人、设计人,则理所应当不享有专利权利,如此可以对非发明人、设计人提出的争议一步解决,或者对发明人、设计人提出的争议确定准确的争议主体。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因此,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人、设计人是对发明创造的技术或设计本身作出技术、设计创新的人,而在作出发明创造过程中提供过辅助性帮助的人,例如仅负责组织、领导项目研发而未参与具体研发技术或设计本身的项目负责人、购买或搬运设备人员、资料收集检索人员等人员,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不是适格的争议主体。
相反,对于单位的范围定义则相对宽泛,包括被利用物质技术条件或分派任务的临时单位,例如发明人、设计人临时被借调,前往实习、兼职的单位。
其次,确定适格的争议主体后,进入到如何界定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法所称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其中,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职工在完成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或者该技术成果的实质性内容是在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或者关键技术的基础上完成的。但对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除外。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对外公开或者已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公知的技术信惠,或者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不属于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
另外,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是指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而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利归属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