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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利权案件——先用权抗辩产生的原因
    2022/8/15 16:49:47

     

    摘自《侵犯专利权抗辩事由》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编著


       先用权制度的出现,是由专利权的特性及专用权的授权原则所决定的。众所周知,专利权的核心特性为独占性,这一特性决定了一项专利只能属于一个民事主体,如果一项发明创造被授予两个以上专利权,具有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即违背了专利权独占性的原则。所以当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分别由若干个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专利时,只能对其中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授予专利。但如何确定将该专利权授权给哪一个发明创造人,各国专利法采用了两种不同的原则:先申请原则和先发明原则。

       从实践中看,两种原则各有利弊,先发明原则虽然理论上可以将专利权授权给最早发明该技术方案的人,从而更符合专利授权的本质。但这一原则同时可能会使得权利人将专利技术方案放在自己手中,不将其公开于社会公众。这一后果可能使整个社会公众无法从这一专利技术中获得利益,同时也无法促进整个社会的技术发展。为避免这一弊端,国家不得不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而进行协调,于是先申请原则应运而生。

       相对而言,先申请原则虽然会避免前述所说的先使用原则的弊端,但其可能会使得获得专利权的人不一定就是最先作出该项发明创造的人,其他人有可能在申请人申请专利之前已经独立作出了同样的发明创造,并已经制造、使用或者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准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允许获得专利授权的专利权入禁止先用人继续使用该项发明创造,则不仅显失公平,与专利制度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进步和创新的宗旨相违背,同时更重要的是会造成先用人的先期投入无法获得应有的回报,造成社会资源的不合理浪费。鉴于此,在规定先申请原则的国家,为了避免这种不公平的现象,并最大限度地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大多规定了先用权制度,我国《专利法》亦不例外。由此可知,先用权制度是为了对利益冲突进行平衡而设计的一种制度,是对先申请原则的一种有效限制,是对“先申请制的一种必要的补救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