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浩明
专利诉讼的权利基础是专利权,但专利权并不一定稳定,这就导致专利诉讼的结果可能会因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的修改而改变。我国发明专利需要经过实质审查,大部分发明专利从实质审查到授予专利权的过程中都需要根据专利局的审查意见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方能被授予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在专利无效的过程中,专利权人可以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只要不超过原权利要求书所保护的范围即可。如果在专利诉讼中,专利权人将一些在审查阶段或者无效阶段放弃的技术特征重新纳入保护范围,并指涉案产品落入前述技术特征时,不应得到保护。
专利侵权之诉属于民事救济程序,专利授权确权属于行政程序,禁止反言原则抑制专利权人在不同的程序中针对同一专利两头获利。
与之相应的是禁止反向反言原则。意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专利权人对于权利要求的解释亦会影响专利授权确权程序,同样地是为了抑制专利权人两头获利。可能会有读者疑问,不是都进入民事诉讼了吗,专利已然获得授权,怎么还会涉及授权程序?
针对同一专利技术,只要满足条件,我国是允许专利权人既申请发明以及实用新型专利的,而同案申请的专利由于专利审查进度的不一致,以及审查制度的影响,就会出现实用新型专利已被授予专利权,但同案申请的发明专利还在进行专利审查。此时,被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在侵权诉讼过程中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解释限定,可能会影响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权人如果作出了不利限定,那么授权确权中不得再作有利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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