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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现有设计省略部分视图问题
    2022/8/6 10:25:22

     

    摘自——《侵犯专利权抗辩事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编著  


    在涉及外观设计专利的现有设计抗辩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很多时候是广告宣传册、杂志、产品照片等,这时,现有设计证据并非专利文件,往往不会给出全部视图,往往仅体现为立体图或某个主要视图。例如,桌子的四条腿有可能只显示出两条腿、汽车的四个侧面只显示出两个侧面、电视机只显示正面视图等,此时如何认定未公开部分存在不同的看法。有的观点认为,外观设计保护的是立体形状,而现有设计证据中被省略的那些视图的形状不是唯一的,因此,现有设计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法比较,此时应认定现有设计抗辩不成立。另一种观点认为,现有设计证据并不只包括专利文献,对于广告宣传册、杂志、照片等证据,通常省略的部分都是对称设计或设计的次要部分,因此,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是可以判断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的。

    对此,我们认为正如外观设计专利现有技术抗辩一样,在认读现有设计时,应当从普通设计人员的视角,结合其所掌握的知识来分析现有设计。在某些部位没有被公开时,不能拒绝对比,而应当根据常识来认定被控设计是否可以根据现有设计直接得到或容易被得到,如果因为视图的缺失不能由现有设计得到被控设计,则现有设计抗辩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