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薛金波、黄丽
专利诉讼纠纷中,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经营目的实施如下行为的人,都有可能成为被告:
针对外观设计专利而言,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专利产品;
针对实用新型、发明(产品)专利而言,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专利产品;
针对发明(方法)专利而言,包括: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的特殊规定(不属于侵权);
明知而提供帮助的行为(仓储、运输、提供平台;明知是专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材料、设备、中间物、零部件而提供的)。
专利诉讼纠纷几种特殊情况的被告身份可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两人以上涉嫌共同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涉嫌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或者有分工配合地实施某一环节的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的共同侵权行为,各涉嫌侵权人应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承揽人按照承揽合同约定加工、定作产品(标识),涉嫌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承揽人和定作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未经专权人许可,委托他人制造涉嫌侵权产品、或将自己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标注在侵权产品上表明其“监制”人身份,该委托人、监制人为适格被告;
在销售商品时搭赠涉嫌侵权商品的,商品销售商与搭赠商品制造人为共同被告,原告不主张或明确放弃追加其中被告的,可以不追加,但人民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追加第三人的除外。
在遇到专利诉讼案件时,无需过于担忧,建议及时联系专业律师处理,为案件争取理想结果!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专注知识产权案件,至今承办数千件专利案件,主任律师执业十二年,能很好的预测案件结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欢迎咨询www.buqinquan.com